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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阳县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索引号:信息中心-2013-07-5008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信息中心 发布日期:2013-07-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管理,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机制,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昔阳县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全县范围内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根据采购单位的要求,事先公布采购条件,由投标人投标,并按国家和本办法规定择优选定中标人的活动。

第五条 县政府采购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的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政府采购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政府采购实行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机关为招标人。

招标人是指县政府采购中心。

第七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必须在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公开的媒体上发布招标通告。

第八条 招标通告和投标邀请函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 招标的种类;

(二) 招标项目的名称、编号、规格、型号、数量、交货日期,招标项目情况的介绍;

(三) 招标文件的发售办法和时间及收费金额;

(四) 招标开始时间和投标文件送达或专递地点,投标截止时间;

(五)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六)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七)县政府采购委员会办公室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招标委托人的要求,组织专家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应包括:

(一) 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

(二) 投标须知;

(三) 投标书格式;

(四) 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和评标方法;

(五) 标的名称、货物量(工程量、服务)清单;

(六) 技术参数、图纸的规格;

(七) 投标人的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八) 投标保证金的要求;

(九) 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

(十) 政府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及订立方式;

(十一) 政府采购合同的特殊条款;

(十二) 县政府采购委员会办公室规定的其它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 标文件中应针对标的具体情况,采用以下评标办法:

(一) 打分法。即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人制定的评标因素和相应的加权分值,对每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进行评价、打分,汇总计算出每个投标人的分值。

(二) 最低投标报价法。指所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此种办法一般适用于标的物技术含量不高且与其它物品关联度不强的招标。

如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最低投标价或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约的可能时,评标委员会有权通知投标人限期进行解释。如投标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解释或所作解释不合理,评标委员会取得一致意见后,可确定该投标人不能中标。评标委员会可将第二个最低投标价的投标人作为报价最低的投标。如第二个投标人有上述情形,则以此类推。

招标人也可采用最低评价方法,包括寿命周期成本评标法、成本折算法等,或两种以上评标方法综合使用。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定稿后,招标人应将招标文件上报县政府采购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县政府采购委员会办公室收到招标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如无异议,招标人方可刊登招标通告或发出投标邀请函。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或服务商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它内容。

第十三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规定,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开标前的答疑会。

第十四条 开标前,招标人或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它情况。

第十五条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标底的知情人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至投标截止日,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如有需要说明、修改、补充、更正招标文件,应当在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已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或服务商,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可视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将此变更时间通知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或服务商。

第十八条 供应商或服务商取得招标文件后,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可在招标截止时间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招标人必须在合理时间内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并同时抄告其他所有已取得招标文件的供应商或服务商。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招标活动,并对招标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完全响应及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性。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送达或专递到招标文件指定的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招标人不受理任何超过截止时间的投标文件,对逾期收到的投标文件应当原封退回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也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标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采购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共同投标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招标人或采购单位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报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向招标人缴纳不超过3%的投标保证金或提供银行出具的保函。

 

 

            第四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二十七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

第二十八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进行。招标人、所有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县政府采购委员会办公室等有关部门代表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代表或公证机关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按投标文件递交的先后顺序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开标审查中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投标:

(一) 未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按规定的格式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或专递到招标文件指定地点的;

(二) 因不可抗力造成投标文件的遗失、损坏的;

(三) 投标文件未密封递交的;

(四)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格式填写或在重要内容或重要数据上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五) 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或授权人印鉴的;

(六) 投标人相互串通或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报价,损害国家、公众和他人利益的;

(七) 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县政府采购委员会办公室和招标文件规定不符合的情形。

第三十条 招标采购必须有三份以上(含三份)的有效投标,方为有效;对少于三份有效投标的,应宣布本次招标中止,并按本办法另行组织招标采购。

连续两招标采购无效,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评标委员会是从事评标工作的临时性评审组织。评标委员会由采购机构或采购人为主负责组建,由招标人、采购单位及技术、经济、法律和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成员总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县政府采购委员会办公室和与投标人有潜在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的职责:

评标委员会对招标人负责,享有独立的评标权,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干预。

(一) 评标委员会负责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作出评价。

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书面形式分别向投标人提出澄清要求。投标人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但其答复不能作实质性修改、变更投标文件的内容。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全部或部分废标。

(二) 对全部投标报价均超出标底或预算时,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全部废标或要求投标人重新报价,并报县政府采购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评标委员会完成全部评标后,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投标候选人。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工作程序:

(一) 先就所有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完全响应进行审查,确定合格投标人,然后采用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所确定的评标办法,从合格投标人中评出中标候选人。

(二)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须写出完整的评标报告,经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后,方为有效。

(三) 招标人应当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中标人确定后,由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通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对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应当在定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

(四)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五)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六)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七)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与投标有关的任何情况,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的馈赠、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八)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县政府采购委员会及县政府采购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内容包括:

1、 招标通告刊登的时间及购买招标文件供应商的名单;

2、 开标日期和地点;

3、 投标人签到名单;

4、 唱标记录;

5、 投标报价;

6、 评标方法;

7、 评标委员会的授权建议;

8、 中标的情况;

9、 违法违纪供应商的名单等。

(九)采购单位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所订合同不得就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出实质性的修改。

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要求,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采购单位和中标人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合同内容一经确定,采购单位应将合同草稿上报县政府采购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县政府采购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如无异议,采购单位方可签订合同。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依据其规定。

县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合同的监督和执行。

(十)中标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向县政府采购中心交纳不超过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县政府采购中心同时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合同履行完毕后,全额返还履约保证金。

(十一)所有投标文件的正本由招标人妥善保管,县政府采购委员会办公室可随时抽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三十五条 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确需因采购物品和服务质量因素变更合同的,须事先征得县政府采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并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但增减幅度不得超过中标金额的15%。

第三十六条 中标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未按规定缴足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因采购单位的责任而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单位应当双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采购当事人违反本规定的,由县政府采购委员会办公室依据《昔阳县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昔阳县政府采购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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