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办事服务 » 市民办事 » 文化事业 » 办事指南 » 正文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审批
发布时间 :2015-07-08 09:58:27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53  

一、事项名称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 物进行修缮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1、23条

三、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出具《申请书》、《承诺书》及其他申请材料

四、办理材料

1.书面申请;

2.文保单位的修缮设计方案。

    五、受理地点

昔阳县政务大厅文化局窗口

六、办理时间

工作日办理

(夏季8:00—12:00,15:00—18:00)

(冬季8:00—12:00,14:30—18:00)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

八、联系电话

0354-4133916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需收费

  相关文章
  • 本文暂无相关文章!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信息纠错
主办单位:中共昔阳县委、昔阳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昔阳县委县政府信息化中心

晋ICP备:12007460号
本网站所发布内容版权归主办单位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严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