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审批
二、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三、申请条件:
1、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2、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3、第八条供水单位机关报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四、办理材料:
1、卫生许可申请书;
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经营场所平面图、地址方位示意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4、卫生管理制度;
5、水处理工艺流程示意图;
6、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
7、从业人员体检和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8、水质监测、检验报告及卫生评价报告书;
9、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五、受理地点:政务中心卫计窗口
六、办理时间
工作日办理
(夏季8:00—12:00,15:00—18:00)
(冬季8:00—12:00,14:30—18:00)
七、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八、联系电话:0354—4133906
九、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无需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