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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阳县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发布时间 :2015-12-23 11:25:26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62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规范性、准确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县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开展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

第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应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发布。行政机关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发布。行政机关被撤销或发生变更的,由承接其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发布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生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各有关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该信息的义务,但一般由牵头组织生成该信息的行政机关以主动公开形式发布。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生成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受理的行政机关应依法、依规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联合生成的政府信息,应当在公开前与联合行文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六条 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产生影响的,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信息发布前向所涉及行政机关发出征求意见函。征求意见函应包括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基本情况、本机关的意见和依据等内容。

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不同意发布的应说明理由。在5个工作日内不予回复的,视为同意发布。

第七条 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会同法制、保密、监察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行政机关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九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发布协调,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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