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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阳县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实行定点统一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索引号:信息中心-2013-07-5006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信息中心 发布日期:2013-07-19

 昔阳县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实行定点统一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保险的管理,大力节约财政开支,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各种机动车辆(摩托车除外)。

第三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采取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定点保险公司。

第四条 投保险种和保额由各单位自主选择(全额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在县人民政府重新核定编制车辆和核定险种、保费后,应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五条 投保车辆的保费依据各定点保险公司国内实行的有关非营用车保险条款和承诺给政府采购享受的优惠率计算确定,并由各投保单位支付(全额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在人民政府下达新的编制车辆和核定险种、保费文件后,由国库集中支付)。

第六条 商业险优惠率按30%执行。

第七条 投保程序

1、各单位投保时,按一车一表填写《昔阳县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定点统一保险登记表》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到定点保险公司确定险种并享受政府采购定点保险优惠率(见附表一)。

2、定点保险公司据此出具一式四联的(第一联昔阳县政府采购中心、第二联昔阳县会计核算中心或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第三联承保单位、第四联行政事业单位)《昔阳县政府采购中心机动车辆定点统一保险专用卡》(见附表二)。

3、各单位将《登记表》和《保险专用卡》送至昔阳县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并加盖“昔阳县政府采购中心定点管理专用章”,凭专用卡第三联到定点的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保险公司依据专用卡第三联按一卡一车的要求出具车辆保单。

4、各单位凭专用卡第二、四联和保险公司收取保费后出具的收据到会计集中核算中心(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到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或财务部门进行报账。

第八条 对定点保险公司的要求

1、保险公司应对投保单位的保险车辆建立用户档案,开展跟踪服务,建立定期回访制度,征求投保单位意见,及时改进服务。

2、保险公司应定期为投保单位免费举办关于出险索赔程序、保险知识等方面的知识讲座及其他活动,应与投保单位共同开展防灾防损活动,配合投保单位举办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及表彰活动。

3、保证投保单位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

4、保险公司要指定一名专人作为政府采购的专项客户经理,负责有关承诺理赔事宜,为客户提供便捷、高效的保险服务。

5、保险公司应设有24小时全天报案电话,受理索赔案件,并在车辆出险后,及时合理定损。采购人可选择到4S店或其他维修企业维修,不得有附加条件。在理赔单证齐全后,赔偿时限为:

(1)赔款2000元以下不涉及人员伤亡的,1个工作日内结案;

(2)赔款5000元以下的,3个工作日内结案;

(3)赔款10000元以下的,5个工作日内结案;

(4)赔款10万元以下的,10个工作日内结案;

(5)赔款15万元以下的,15个工作日内结案;

(6)赔款15万元以上的,20个工作日内结案。

6、保险公司在接到投保单位车辆的出险报案后,应于1小时内确定处理方案,在县城附近的应于1小时内赶到现场;在乡镇应于3个小时内赶到现场;在山西省境内的,要通过各地分支机构,正常情况下3小时内赶到现场,保险公司8小时内赶到第二现场;在外省应及时直接派人前去或委托当地本系统保险机构查看,并派专人协助被保单位全程办理相关的索赔手续。

7、保险公司根据《昔阳县政府采购中心机动车辆定点统一保险保险专用卡》,应尽快完成保单的填写、微机的录入、核保等事项,保证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

8、施救服务。投保单位的保险车辆在山西省内出险后,保险公司或本系统的保险公司应协助投保单位做好车辆受损的施救工作,保险公司承担合理的施救费用。

9、保险车辆出险后,投保单位短时间内不能提供齐全的索赔凭证,在事故责任及损失确定的情况下,投保单位提出申请,保险公司可最高预付70%的预付赔款。

10、车辆保险金额和责任,以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为准,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出险车辆的施救和赔付。

11、在理赔过程中如遇有其他特殊情况,保险公司与投保单位可以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妥善处理,充分维护投保单位的合法权益。如有必要,保险公司可以预付一定数量的赔款到专门设定的账户上以便及时处理交通事故。

12、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如需要保险公司提供交通事故法律援助服务,保险公司应迅速派人赶到肇事现场,协助被保险人进行交通事故的处理,提供专业的法律法规援助。

13、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终了5日内向县政府采购中心报送《昔阳县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统一保险统计表》(附表三),并接受县政府采购中心的监督检查。报表报送时间为每季终了5日内,逾期1日扣除履约保证金200人民币,一次不报,扣履约保证金2000元人民币,并在下一年度招标时给与扣分处理。

14、保险公司不得任意增减经昔阳县人民政府文件下达核定由国库集中支付全额事业单位险种和保费。

15、保险公司必须及时办理被保单位到期的车辆保险,否则造成的后果由保险公司承担。

16、被确定定点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应向县政府采购中心交纳履约保证金,金额为10万元。

17、保险公司承保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公务用车,保费的收取依据政府采购中心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投保协议约定的条款和优惠率执行。

18、保险公司提供的政府采购优惠率应不低于社会其他机构或团体投保车辆保费优惠率。

19、在合同期中保险公司提供优惠率如有调整时,调低按合同执行,调高按调高后执行。

第九条 对县(乡)行政事业单位的要求:

1、各单位车辆投保必须到定点保险公司。如擅自到非定点保险公司或不按照本办法办理保险,没有经县政府采购中心签 章的《昔阳县政府采购中心机动车辆统一保险专用卡》第二、四联的,会计核算中心(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或单位财务部门一律不得报销支付保险费。

2、定点保险公司如不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款执行,各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昔阳县政府采购中心投诉其违约行为。

第十条 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将会同监察、审计部门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定点保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县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对定点保险公司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违约处理

1、各单位擅自到非定点保险公司或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保险的,给与通报批评,并从单位经费中扣减等额保费。

2、县政府采购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对保险公司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车辆保险业务进行检查,如发现有违约行为,发现一次,扣除履约保证金30%,发现二次,扣除履约保证金60%,累计发现三次,将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三年内不得进入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合同自动终止。

3、县政府采购中心有权接受投保单位投诉和举报。如保险公司在一个定点年度内被有效投诉或举报(是指投报单位盖章,并经县政府采购中心查实的书面投诉或举报)一次,扣除履约金30%,被有效投诉或举报二次,扣除履约金60%,被有效投诉或举报三次,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取消定点保险资格,三年内不得进入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合同自动终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昔阳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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