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监督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三、许可条件
1、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照批复的环评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落实;2、污染物排放符合环评文件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3、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各项数据均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
四、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表)、执行报告;试生产审批文件;2、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项目,提交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
五、受理地点
政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六、办理时间
工作日办理
(夏季8:00—12:00,15:00—18:00)
(冬季8:00—12:00,14:30—18:00)
七、办理时限
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接到验收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联系电话
0354—4133901
九、办理流程
受理试生产申请文件——现场勘查——符
合条件的,出具试生产审批意见。试生产3个月内,建设单位须申请竣工环保验收。
受理竣工验收申请文件——现场勘查—符
合条件的,出具竣工验收审批意见。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需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