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排污许可证审批
二、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山西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
三、许可条件
1、对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的,予以批准,核发排污许可证。2、对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总量被责令限期治理或者建设项目被批准试生产的,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3、对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经限期治理仍超过排污总量控制标准的,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关闭、停产、淘汰的企业,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四、申请材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2、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和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验收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
五、受理地点
政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六、办理时间
工作日办理
(夏季8:00—12:00,15:00—18:00)
(冬季8:00—12:00,14:30—18:00)
七、办理时限
自收到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联系电话
0354—4133901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相关文件——出具承诺件告知书——现场核查——提出审批意见——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需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