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初审
二、设定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13条
三、申请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2、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3、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它人员;
4、有必要的资金;
5、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四、办理材料:
1、县级宗教团体提出申请;
2、《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
3、拟设立地信教公民情况说明;
4、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符合本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证和教职身份证明;
5、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6、必要的资金证明;
7、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8、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五、受理地点:政务大厅
六、办理时间
工作日办理
(夏季8:00—12:00,15:00—18:00)
(冬季8:00—12:00,14:30—18:00)
七、办理时限:85个工作日
八、联系电话:4123562
九、办理流程:
县局初审、市局审核、省局审批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