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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发布时间 :2015-07-15 11:27:03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208  

 

 
一、事项名称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16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推广。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三、申请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2、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3、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4、有与生产苗种生产的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单位是水产原良种场的,还应当符合农业部《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
    四、办理材料
1、《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水产苗种生产可行性研究报告;
3、池塘布局规划图。
    五、受理地点
昔阳县政务大厅水利窗口
六、办理时间
工作日办理
(夏季8:00—12:00,15:00—18:00)
(冬季8:00—12:00,14:30—18:00)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八、联系电话
0354-4133904
九、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受理-审查-审批-办结-归档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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