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
二、设定依据
《药品管理管理办法》(主席令第45条)第14条;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第12条
三、申请条件
1、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2、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3、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需收费《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的;
4、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5、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国家对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符合《药品管理管理办法》15条要求。
四、办理材料
(一)城市药店筹建
1、筹建申请;2、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聘书;3、拟经营药品的范围;4、拟设营业场所(位置图、平面布局图)、仓储设施、设备情况。
(二)城市药店现场验收
1、验收申请;2、《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4、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5、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包括处方审核员、验收员、养护员等有关人员);6、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7、从业人员花名(应含姓名、岗位、学历、职称、培训和健康状况)、培训证明、直接接触药品人员健康证明;8、法人、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需收费《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证明。
五、受理地点
政务大厅食药监局窗口
六、办理时间
工作日办理
(夏季8:00—12:00,15:00—18:00)
(冬季8:00—12:00,14:30—18:00)
七、办理时限
46个工作日
八、联系电话
0354-4133958
九、办理流程
受理—填写申请表—现场核查—核准签字—发证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需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