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行政活动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推动政务公开,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县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履行行政职能的组织在其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拥有的信息。
第四条 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外,应当依本制度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应当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建立协调联络机制,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是为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城区社区管委会的党政综合办公室为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各职能部门及相关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
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事宜,维护和更新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组织进行保密审查;
(三)受理、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五)本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职责。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信息发布登记等工作制度。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坚持 “谁公开、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原则。
行政机关在草拟公文时,应当明确公文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属性。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对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应当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应当在发布前获得批准。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监测和澄清机制。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十二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签发的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专项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及相关配套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对国家、省、市、县各级政府出台的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就业等重要政策措施的解读;
(六)行政权力清单;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八)政府集中采购信息;
(九)重大建设项目、社会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或征用、房屋拆迁补偿、社会救助、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等重点领域的信息;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
(十一)本级政府决定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 乡(镇)政府(城区社区管委会)应当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情况;
(四)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五)社会救助信息;
(六)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十四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第十五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以下渠道公开:
(一)昔阳县政府门户网站;
(二)昔阳报;
(三)昔阳县广播电视台;
(四)昔阳县档案馆、图书馆、行政审批大厅;
(五) 信息公告栏、户外电子信息屏;
(六) 政务微博、微信;
(七) 其他公开渠道。
第十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按照“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实施;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要建立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明确公开流程及运行机制。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具体要求按照《条例》及《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建立依申请公开制度,明确相关程序及运行机制。
第二十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每年3月31日前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咨询处理情况;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及处理结果;
(六)政府信息公开支出、收费以及免除收费情况;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八)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办公室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办公室每年应该组织相关责任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把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公务员培训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条例》、《规定》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