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城区社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做到安全监管全覆盖,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全县发展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
通知》(市政发〔2017〕34号),经县政府十七届第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明确如下:
一、明确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原则
在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责任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安监部门综合监管”的安全生产监管格局。
(一)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三)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
(四)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责;
(五)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二、安全生产监管共同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发〔2016〕32号文件要求,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安全发展,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依靠严密的责任体系、严格的法治措施、有效的体制机制、有力的基础保障和完善的系统治理,切实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
(二)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部门(单位)、本行业领域安全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督促指导各乡(镇)、管委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强化本部门(单位)、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直属、下属单位安全工作承担管理责任。负责本部门(单位)、本行业领域及直属、下属单位使用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省、市驻县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单位的属地安全监管(不含煤炭系统)。
(三)确定股室或专人承办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落实本部门(单位)、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将安全生产管理必须的经费列入预算或财政预算,夯实安全基础,定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接受县政府和县安委会的监督和考核。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履行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五)监督指导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推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排查治理各类隐患;加大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打非治违”工作力度,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单位)管辖职责范围或本部门(单位)无行政执法权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六)负责本部门(单位)、本行业领域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坚持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机制。
(七)制定本部门(单位)、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要点,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议题、新闻线索和报道素材,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按照县委县政府、县安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的部署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八)牵头组织本行业领域并积极参与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负责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督促本部门(单位)、本行业领域应急演练。
(九)定期或不定期向县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承担法律法规规定和县委、县政府赋予的其他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安委会办公室交派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三、各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一)县委宣传部
1.将安全生产作为社会宣传的重要内容,纳入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和配合乡镇、城区社区管委会、有关部门、新闻单位组织实施。
2.组织各新闻单位宣传新《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发〔2016〕32号文件等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报道安全生产各类典型及重大安全生产活动。
3.指导和督促新闻单位,对各乡镇、城区社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舆论监督。
4.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活动,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刊播全县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公告和通报。
5.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引导新闻媒体客观报道生产安全事故,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及社会稳定。
(二)县总工会
1.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2.教育和支持职工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安全生产权利,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3.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
4.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代表职工督查整改防范措施的落实。
(三)团县委
组织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参加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提高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协助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四)县编办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县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做好综合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配备,协调理顺确定部门之间的安全监管职责。
(五)县政府办
1.负责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关于安全生产文件的审核工作。
2.协调处理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
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调研。
4.督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县安全生产政策、规定的落实情况。
5.负责全县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前置审查、部门执法计划等备案审查和批复,并按职责分工,承办或监督指导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等工作。
6.依法按规定时限批复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事故调查报告。
7.负责协调各类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8.负责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和紧急调度工作。
9.组织协调做好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六)县政府人防办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设施及其维护、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工程功能场所、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无人机和孔明灯燃放的安全监督管理。
(七)县发改局
1.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全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提出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基础设施、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隐患治理等涉安项目列入县政府投资计划的建议。
2.负责在企业投资项目和建设项目核准时,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规范和要求对涉及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的内容进行审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后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
3.负责工程咨询业(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安排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基础设施、执法能力、支撑条件、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隐患治理所需县级预算内投资,并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辖区内新能源(仅限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行业的安全监管;负责煤层气、天然气建设项目的初审、上报及行业的宏观管理,相关部门负责实施过程中安全审查与监督管理。
6.负责全县境内省、市、县无对口主管部门的重点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7.负责油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工作。依法查处危害油气管道建设和安全的违法行为,指导督促油气输送管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日常安全管理,保障油气输送管道安全运行。
(八)县经商粮局
1.承担电力、机电、选矿(独立非煤)、冶金、轻工、化工、纺织、建材(含新型墙体材料、黏土制砖、石膏和石材)等的行业安全管理职责。
2.负责辖区内电力企业、涉电单元(不含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通信运营的属地安全监督管理。
3.牵头负责甲醇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安全管理工作,其他各相关单位履行相应职责。
4.配合市能源主管部门做好充电站(桩)行业安全监管工作。
5.负责在核准(或备案)企业技改、扩建项目时,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规范和要求对涉及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的内容进行审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后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
6.负责辖区内无人看守铁路道口的监护管理和改造的属地安全监管。
7.负责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住宿业、沐浴业、洗染业、家电维修业、美容美发业、人像摄影业、家庭服务业、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业、再生资源回收等的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8.负责汽车(新车、二手车、报废车)流通业及拍卖、典当、租赁、旧货流通、免税商店等特殊流通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9.负责粮食收购、储存、加工、运输过程的安全管理。
10.牵头负责“土炼油”、黑加油站(点)的打击取缔工作,其他各相关单位履行相应职责。
11.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内主体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12.组织协调辖区内原油、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九)县教科局
1.承担全县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2.负责对学校(幼儿园)社会实践、集体外出活动的审批及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完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教育体系,指导开展地震、火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
3.负责和监督对辖区内各类学校的校舍场室、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校舍工程等的安全管理;指导学校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并履行相关安全监管职责。
4.负责和监督辖区内各类学校的校舍建筑、燃气设备以及学校食堂、小卖部等相关教学、生活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5.负责和监督辖区内各类学校校内互联网上网场所及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
6.牵头查处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的行为及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行为。
7.督促指导县属科研机构(除本通知已明确监管职责以外)科研活动的安全管理。
8.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全县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计划;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
9.组织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在全县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新成果,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十)县公安局
1.负责全县民用爆炸物品(包括收缴罚没储存库)公共安全管理及其购买、使用、运输、流向、爆破作业和销毁等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运输、流向、燃放、销毁等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及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购买、使用、运输、流向、储存的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和秩序维护工作。
5.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
6.负责监督公安派出所履行辖区(含“九小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7.负责对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审批和正式举办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
8.负责全县保安服务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县民政局
1.负责养老院、救助管理站等各类民政福利机构、福利企业、殡葬服务、救助管理机构、福利彩票站(点)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加强安全管理。
2.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及救灾应急储备物资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二)县司法局
1.负责公证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等机构的安全管理。
2.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全县普法的重要内容。
3.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采取各种形式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对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援助。
(十三)县财政局
1.负责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费及时拨付到位。
2.负责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内列支的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事故应急救援等专项经费。
3.依照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安全管理职责, 负责所监管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安全管理。
(十四)县人社局
1.负责技工学校、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中介机构等的安全管理。
2.负责劳动合同涉及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事项的监督管理。负责用人单位严格执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及标准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工伤认定。
3.协调落实非参保单位或非法用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因工伤亡人员的工伤补偿工作。
(十五)县国土局
1.负责矿山企业越层越界、违法开采行为的查处。
2.负责资源整合及政策性关闭移交矿山井筒的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辖区内从事测绘、地质(含煤层气)勘查单位的资质及其相关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辖区内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各类采矿活动的查处;负责辖区内未取得土地使用手续,非法建设尾矿库违法占地行为的查处;负责辖区内以荒山荒坡治理为名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查处。
5.审批非煤矿山资源时相邻矿山之间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
(十六)县环保局
1.负责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等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2.负责全县生产经营单位污染防治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
3.负责对放射源的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环境防护距离审查及监督管理。
5.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6.负责对全县土小企业(矾石窑、石灰窑、耐火材料厂)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七)县住建局
1.负责对辖区内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修(潢)工程、拆除工程等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承担本局发放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
2.负责监督勘察单位做好勘察作业过程中的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负责监督设计单位按标准规范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具有建筑资质企业、物业管理(包括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秩序活动)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辖区内城市危旧房屋的安全监管。
5.负责辖区内玻璃幕墙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管,并对辖区内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实施监督管理。
6.负责全县城镇燃气、市政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7.负责城区道路、桥梁、供水、供热、市容环卫设施、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城市照明、排水管网等城市基础设施运营维护的安全监督管理。
8.负责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包括管道燃气、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层气等,燃气用于工业生产使用的除外)、城市门站、CNG加气站、LNG储配经营及加气站等安全监督管理。
(十八)县园林局
1.负责园林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园林(含综合性公园、街头游园)内部水上(冰面)游乐、山体、公园展览动物和动物表演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城市清扫、垃圾清运、填埋及处理等安全监督管理。3.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市城区窨井盖管理、维护的
安全监管。
(十九)县交通局
1.负责道路运输(含客运货运)、城市公共交通及汽车客运站、汽车运输储货场和出租汽车(含网约车、互联网自行车)等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全县交通物流业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指导邮政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2.负责驾驶员培训学校、汽车维修(含汽车4S店)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职责范围内县、乡、村公路设计、监理、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对农村公路一般项目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4.负责爆炸品、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单位)及其车辆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资质认定和运输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5.负责监督指导县乡村公路及桥梁养护运行安全管理及养护作业过程安全监管。
6.负责重点物资、紧急客货运输、应急救援物资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十)县水利局
1.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全县水库、水电站大坝、水利设施(水电站及配套电网)、水域及其岸线、河道采砂和地下水开采的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全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建设项目、农村饮水、节水灌溉等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全县水电、小水电代燃料、水利等建筑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渔业、渔政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十一)县农委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全县农村沼气、秸秆气化的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全县农业工程及配套、附属工程、农业设施建设和农业生产环节、农业设施使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农产品生产、农资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
5.负责农业合作社农产品加工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十二)县林业局
1.负责林业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林产品采集、加工、生产、经营和其他林业服务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的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造林绿化工程、林木采伐、集材运输、林区狩猎工作的安全监督管理。
5.负责全县林业、林场、森林公园、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以及湿地保护、荒漠防治、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工作的安全监督管理。
6.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十三)县文化局
1.负责全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书店、印刷等企业的安全管理。
3.负责辖区内文艺演出团体、娱乐业的安全监管;负责本辖区内图书馆、影剧院(场)、文化馆(站)、博物馆、群艺馆、展览馆(厅)、纪念馆、游戏厅、歌舞厅、网吧、录像厅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文化艺术、新闻出版业、广播电影电视设施场所及由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建设的文化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5.负责所管辖的广播电视设施(包括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专用传输设施、监测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6.负责全县不可移动、馆藏文物及文物经营单位安全监督管理。
7.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8.负责对外开放或作为旅游场所的文物保护单位游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十四)县卫计局
1.负责全县卫生计生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全县医疗卫生(含个体诊所)、计划生育、急救、疾病防控、采供血等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全县职责范围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县医疗卫生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及医用气体、化学试剂、电离电磁辐射及工科医疗设备等的安全管理。
5.负责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和相关信息报告工作。
6.负责全县大型活动的医疗救护保障工作。
(二十五)县煤炭工业局
1.负责全县属地管理的煤矿企业(含井下民用爆炸物品)及附属洗(选)煤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负责全县属地管理的煤层气开采企业一级加压站以内(含一级加压站)的安全监管工作。
3.负责全县原煤、配煤及洗选、型煤加工经销等活动的行业管理及安全监管。
(二十六)县体育中心
1.负责全县体育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体育场馆、设施、设备(质监部门负责检验的特种设备除外)、场地、体育活动及体育经营市场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棋牌馆、滑雪、漂流、马术等群众性体育活动场所,有组织的水上、山地等户外运动,体育彩票发售站(点)及体育培训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飞艇、热气球、风筝及国家体育总局公布的相关体育项目开展体育活动、赛事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十七)县安监局
1.负责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和监督各乡(镇)、管委会和县直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2.承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职责。
3.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全县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4.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负责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5.经县政府授权,牵头组织各类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对牵头组织查处的事故结案工作。
6.参与相关行业和领域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权限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7.对职责范围内在我县从事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8.负责组织县内(跨县油气输送管道除外)油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
9.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履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二十八)县旅发委
1.负责全县旅游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旅游安全规定的违法行为。
2.负责全县旅行社的安全监督管理。
3.指导全县星级饭店和A级景区做好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
4.监督指导对旅游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二十九)县宗教局
1.监督指导全县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
2.负责依法受理大型宗教活动申请、备案和应急预案的审查,并督促落实相应安全防范措施。
3.负责全县清真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其他各相关单位履行相应职责。
(三十)县食药监局
1.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餐饮业、酒类流通的食品安全管理。
3.负责宾馆饭店的餐饮服务场所和机关、学校、医院、建筑工地等企事业单位的内部食堂以及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农家乐、婚丧餐饮服务场所等的食品安全管理。
(三十一)县工商质监局
1.负责特种设备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
2.采用监督检查、能力验证、投诉处理、信息公开等多种方式,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加强监管。
3.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4.负责对压力仪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检测(报警)器具依法计量检定的监督管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督促使用单位按时送检。
5.依法审查企业登记注册中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取得涉及安全生产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未取得前不予登记注册。
6.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7.负责牵头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三十二)县气象局
1.负责防雷设施业务单位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作业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的建设工程的防雷安全监管,具体范围包括: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3.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站点建设、弹药运输、储存和日常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为安全生产及其应急救援提供及时、准确的气象保障服务。
(三十三)县地震局
负责全县以及重大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
(三十四)县档案局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档案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全县档案及保管设备设施建设的安全监管。
3.负责电子档案的安全管理。
(三十五)县供销社
负责供销社系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
(三十六)县集体工业联社
负责全县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安全管理。
(三十七)县中小企业中心
配合县有关部门做好对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服务工作。
(三十八)县畜牧中心
1.负责全县养殖行业企业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全县生猪、畜禽等定点屠宰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兽药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奶畜饲养场(站)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十九)县农机中心
1.负责全县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
2.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技术检验、牌证管理及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考核、发证和安全教育工作。
(四十)县邮政局
1.负责全县邮政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负责邮政、快递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查处违反邮政行业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十一)县公路段
1.负责全县国道、省道公路路政、养护和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国、省道沿线两侧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架设、埋设管线、电缆、广告牌等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十二)县护路办
1.负责基层护路组织和铁路部门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确保辖区内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
2.承办铁路联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负责与铁路部门以及涉路部门的联系,协调和处理有关铁路运输安全事项。
(四十三)县交警队
1.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2.组织或参与道路交通事故及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3.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现场交通管制及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
4.依法负责全县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5.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6.承担县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十四)县消防队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
2.负责全县火灾扑救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
3.负责县政府或公安部门安排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四十五)县武警中队
协助地方政府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重要场所、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警戒等工作。
(四十六)县供电公司
1.负责供电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电力保障工作,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涉电力专业的应急处置工作。
3.接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停止供电的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停止对相关单位供电。
4.负责辖区内充电站(桩)运营安全管理工作。
(四十七)县电信、移动、联通公司
1.负责本企业电信运营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负责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提供通信保障。
本职责未明确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职责的,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责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相关部门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管责任。
根据中发〔2016〕32号文件精神,本职责中行业安全管理职责,是指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本职责从下发之日起执行。《昔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昔阳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试行)的通知》(昔政发〔2013〕49号)文件同时予以废止。
昔阳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