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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关于印发昔阳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10-20 17:34:08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1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城区社区管委会:

现将《昔阳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昔阳县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日

 

 

 

昔阳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以下简称权责清单)动态管理,维护权责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促进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办发〔2015〕21号)、《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6〕5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对象,包括县政府部门公布运行的权责清单,以及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廉政风险防控图。
权责清单内容包括职权类型、职权编码、职权名称、职权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权责清单是将县政府工作部门及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县直部门或单位(以下统称县政府部门)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及与其相对应的责任事项等,以清单形式明确列示出来,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纳入权责清单管理的行政职权,是指县政府部门依法作出的,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以及其他行政职权。
第四条  县编办负责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动态管理。
县政府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权责清单依法进行梳理上报;负责编制、调整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和廉政风险防控图,报县编办备案;负责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县编办申请动态调整权责清单有关内容;负责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布本部门权责清单。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中涉及职权事项的合法性审查。
第五条  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坚持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简政放权、规范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责清单的职权事项应当予以增加: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需增加的;
(二)国务院及省、市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职权事项,按要求需承接的;
(三)因县政府部门职能调整,需相应增加的;
(四)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责清单当中相应的职权事项应当予以取消: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废止,导致原设定依据失效的;
(二)国务院及省、市政府决定取消的;
(三)因县政府部门职能调整,相关行政职权不再实施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责清单当中相应的职权事项应当予以变更: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需变更的;  (二)行政职权事项的类型、名称、职权依据、行使主体等要素调整的;
(三)行政职权事项(含子项)合并及分设的;
(四)因县政府部门职能调整,相应变更行政职权的;
(五)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九条  对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增加或者取消行政职权事项的,县政府部门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编办提出申请。县编办审核、县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后,经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组审议,报请县政府审定,相应调整权责清单。
对第八条所列情形变更行政职权事项要素的,县政府部门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编办提出申请。县编办审核并经县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后,按程序报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组审定,相应调整权责清单。
出现本办法所列调整权责清单情形而县政府部门未按时申请的,县编办可以提出调整建议,按程序调整审定权责清单。
第十条  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调整后,涉及调整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廉政风险防控图的,应当对应调整,并与调整后的权责清单一并公布。
第十一条  县编办按照第九条规定程序调整权责清单后,应及时告知相关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调整内容应及时通过县政府及相关县政府部门的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应当充分论证,依法按程序进行。未经批准,县政府部门不得擅自调整本部门权责清单。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就权责清单的调整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县政府部门应当畅通信息公开渠道,公布电话、电子信箱,收集整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责令整改或者依纪依规给予处理。
第十五条  县政府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权责清单规范行使职权、积极主动履行职责,避免和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对不正确履行职权的单位和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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