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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关于印发昔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10-20 17:32:23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1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城区社区管委会:

《昔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程》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昔阳县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7日

 

昔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程
为了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政府工作,强化依法行政,促进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有关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县政府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一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一条  县人民政府是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县级国家行政机关,是运用国家权力对县级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机关。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以及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局长(主任)组成。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第三条  常务副县长协助县长主持县政府日常工作,县长因公外出期间,常务副县长受县长委托主持县政府全面工作。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外出期间,按照排名顺序依次由其他副县长主持工作。
第四条  县长、常务副县长、副县长之间实行AB角工作补位制度,确保领导班子成员日常工作有序衔接,正常推进。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的议事决策,应遵循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充分发扬民主,依法行政,切实体现县长负责制的作用。
(一)县长职责
1、主持县政府工作,对县政府工作负全面责任;
2、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的决定和指示;
3、主持制定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规划,进行行政决策,并组织实施;
4、负责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并就会议议题作出决策,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5、负责指导、协调各副县长的工作。对县政府各职能部门和乡(镇)政府的工作实行领导、检查和监督。
(二)副县长职责
副县长对分管部门实施领导、检查和监督;受县长委托可以主持县长办公会议并作出决策;对分管范围内的日常行政事务独立负责;重大问题须向县长汇报或请示;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副县长外出参加公务活动,须及时将活动主要内容向县长汇报;副县长之间应经常交流情况,了解和关心全局工作,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互相补台。
(三)政府各局委办局长、主任职责
认真贯彻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努力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代表县政府行使某一方面的职能,对本系统和本部门的工作负全面责任,在职权范围内独立地依法行政,开展工作。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县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及县长、副县长交办的事项,领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
县审计局在县长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县政府所属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城区社区管委会实行分级负责,分层领导。乡镇、社区和部门要增强独立处理问题的意识,提高独立工作的能力,凡属本部门工作范围之内的事,都要积极主动,尽职尽责,努力完成。对一些确实无法解决的问题,可根据情况,提请综合部门或县政府分管领导协调解决。
县政府所属部门的职能工作涉及乡(镇)政府、城区社区管委会时,部门要认真行使职权,同时要听取乡(镇)政府、城区社区管委会的意见,充分协商,主动服务。对乡(镇)政府和城区社区管委会向县政府请示的问题,部门可受县政府的委托,根据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予以及时答复和处理。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可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群众代表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在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各部门、各乡镇和城区社区管委会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章  推进依法行政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备案审查和定期清理工作制度,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第十一条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加强执法培训,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通过政务通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及其他有效途径,及时、准确、充分地向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人公开政府信息和文件,便于公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十三条  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部门负责起草,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再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并由县政府法制机构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同时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部门法制机构审查,经本部门办公会议审议决定,报县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三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以外,应及时公布。
第十六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县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对人民代表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对县政协委员的提案,要按照规定程序认真办理。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实施的司法监督以及监察、财政、审计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坚决纠正行政机关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群众反映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各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五章  提高行政效能
第二十三条  副县长要认真负责地抓好分管工作,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县长报告。对于事关方针政策性的问题和全局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县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副县长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副县长协商决定。
第二十四条  对情况复杂、落实难度较大的重要工作,县政府领导成员要亲自抓落实,不搞层层批办。对跨部门或职能交叉的重要工作,分管领导难以协调解决的,要提出明确意见,并及时提交县长、常务副县长或经县人民政府有关会议进行协调落实。
第二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工作范围内召开的协调会,原则上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亲自主持。县政府召开的协调会,参会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表意见,如在协调会上把握不准的,会后要立即向会议主持人提供书面意见。要提倡领导现场办公,面对面解决问题,防止久拖不决的现象产生。
第二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任何部门不得相互推诿、敷衍塞责,不得回避和上交矛盾。对有时间要求的事,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第六章  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二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影响工作的礼物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二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分层次决策,决策层次分别有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党组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班子成员碰头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及县长、副县长日常工作中的个人决策。
第三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组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社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部署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二)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分析经济形势,通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四)讨论其他需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出席人员须超过组成人员的半数方可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直属事业单位、其他机构、市驻昔单位、部分重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根据需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及城区社区管委会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人武部、县纪委、县法院、县检察院领导参加会议;邀请县委各办部委,各人民团体、市驻昔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县委、县人大常委会重要决定、意见和建议的工作措施;
(二)讨论决定上报上级政府和县委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讨论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四)研究和审定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决定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其重要专项规划、计划、研究全县财政预决算;
(六)研究分析一定时期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通报县人民政府总体工作情况;
(七)讨论决定重大建设项目安排、重要资金使用、重大经济社会活动及重大体制改革等事项;
(八)讨论决定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大事项;
(九)研究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上报的重要请示或重要报告;
(十)研究和决定县人民政府对行政部门负责人进行问责的有关事宜;
(十一)讨论须由县人民政府作出决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的重要事项;
(十二)讨论须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根据需要适时召开。出席人员须超过组成人员的半数方可召开。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党组会议。由县政府党组成员组成。会议由党组书记或副书记主持,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讨论通过县政府提请县委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2、讨论县政府各部门机构、人事调整意见;
3、研究县政府机关的思想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
第三十四条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县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市驻昔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视议题情况列席。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上级政府和部门召开的,需要在全县或相当范围落实的全国、全省、全市性工作会议精神;
(二)研究县政府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三)研究需要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其它事项。
县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适时召开。
第三十五条  县政府班子成员碰头会议。县政府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其他成员每周召开一次碰头会。碰头会召开时间原则上为每周一下午4:00—6:00。如遇情况变化,另行通知,必要时可临时决定召开。碰头会由县长召集、主持,也可由受县长委托的常务副县长主持。碰头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通报上一周工作落实情况,部署本周主要工作事项,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二)需县政府有关领导配合、协调的工作事项及需提交县政府领导班子决策的问题。
(三)研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
(四)交流日常工作中的重要情况。
第三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其委托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召集和主持,根据会议内容通知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驻昔单位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城区社区管委会的负责人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县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处理具体业务工作。
第三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班子成员碰头会议的议题由县长确定。县政府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专题会议议题由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县长、副县长、办公室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班子成员碰头会议的会议纪要,一般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根据议题内容进行审核,报县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县长、副县长委托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召开的会议,会议纪要需报委托人审阅后,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三十八条  凡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必须提前10天将会议内容(含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所需经费等)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可以直接安排副乡镇长、副主任参加会议,需要乡镇长、主任参加会议的,报县长批准,需要乡镇(社区)党委书记参加会议的,报县委批准。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一般不邀请乡镇人民政府、城区社区管委会负责人出席。如确需邀请的,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条  参加县人民政府会议的同志,原则上不得请假。为了维护会议的严肃性,通知县政府工作部门参加的,其主要负责同志必须参加,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向县长或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得到批准。涉及议题的汇报单位,必须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未经批准不得指派副职代理汇报。
第四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召开的各种会议均作会议记录,并根据需要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核后,由县长签发。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除涉及到人事调配、资金安排、资产调拨、土地管理、专项审计和企业改制中的重大事项,原则上不另行抄告,而以会议纪要为准。未经县政府批准,不得自制或翻印县政府各种会议纪要。
第四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属于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由部门召开会议,工作涉及几个部门的,由几个部门联合召开,不得要求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
第四十三条  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或请乡镇人民政府、城区社区管委会领导同志参加的全县性会议,由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审批;各部门召开的本部门全县性年度工作会议由分管副县长审批。凡需要县政府领导同志主持会议或在会上讲话的,会议组织单位或部门必须事先征求领导同志本人意见,并将主持词或讲话稿送县政府办公室审阅。
第四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俭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简参会人员。
第八章  县政府党组学习制度
第四十五条  县政府党组要健全学习制度,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党组成员要努力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会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不断提高自身的理论素养、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成为勤于学习、善于学习的模范。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四十六条  县政府党组成员要坚持全面、系统、深入地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准确把握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科学体系和精神实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同时要广泛学习哲学、政治、经济、法律、历史和科技知识,学习各项业务知识和反映当代世界发展趋势的新知识。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把学习同个人思想实际和工作实际结合起来,同贯彻党的理论路线和方针政策结合起来,学以致用,用有所成,不断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四十七条  县政府党组成员要按县委的要求,积极参加县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活动;学习方式采取以自学为主,适当组织集体交流和举办讲座。党组成员都要认真拟订学习计划,撰写读书笔记,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每年写出1-2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学习体会。原则上将每月第二周周四下午定为县政府党组学习日。办公室要在每月末制定下月学习计划,把学习内容、学习形式等通报党组成员。县政府党组每半年组织一次集中学习交流。
第四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公文审批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山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第五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社区管委会、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的公文,除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秘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
第五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社区管委会、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分工呈批,涉及经费和重大事项的,同时报送常务副县长、县长审批。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社区管委会、各部门未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收文程序呈送的公文,除特殊情况外,县人民政府领导不应签署任何意见。对越级报文和不规范的报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必须予以拒收或退回。
第五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或要求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的,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要事先与有关部门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并经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报县人民政府;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应将有关部门的意见及理据列明,提出具体意见,并将有关部门的正式意见或协调会议纪要作为附件,经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签后,一并上报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协调或裁定。
第五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议案、人事任免事项,由县长签发。
第五十四条  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经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县长签发。
第五十五条  属于县人民政府工作范畴的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发文,分工内的一般事项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需要与县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协商会签的,协商会签后由分管的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签发。涉及全县性重大政策和重大人、财、物的公文,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由县长最后签发。
第五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发的公文在按规定呈报签发前,应依次送办公室联系口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审核。
第五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属于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涉及几个部门职责的,由部门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县人民政府批转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第五十八条  凡上级来文和各乡镇、城区社区管委会、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均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签收,签收的公文在1个工作日内分发,不需征求意见的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征求意见的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公文转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的时间一般不超过4个工作日,急件急办,特事特办,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章  请示报告制度
第五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在处理政府工作事务中,涉及全县性的重大工作,应报请县委审定。主要内容是:
(一)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重要的工作计划,县人民政府阶段性重要工作;
(二)以县人民政府名义上报市人民政府的重大请示事项和市人民政府交办的重大工作事项;
(三)县人民政府各项工作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各部门的设立或撤销(合并),重大国有资产重组方案,重要招商引资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
(四)涉及全县范围和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措施及重要外事活功。
第六十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对于主管业务中的重大政策、规划、计划和措施,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社区管委会对辖区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实施前应向县人民政府请示或报告。
第六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需提交县委常委会研究的事项,须事前提请县人民政府讨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报告应先经县人民政府讨论或经县长、分管副县长审核。
第六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社区管委会提请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的有关工作事项,应直接与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协商解决。县人民政府各部门由于职责和权限原因解决不了的问题,要把处理该项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写出书面报告,向县人民政府请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社区管委会未经认真调查研究、协商解决的问题,除特殊紧急事项外,不应直接请示或报送县人民政府。
第十一章  督促检查制度
第六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县人民政府领导和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
第六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切实把督促检查当作抓好工作落实的重要手段。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了解真实情况,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对事关全局的工作任务和重要工作环节要亲自组织督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真正做到求实、务实、落实。
第六十五条  督促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上级党委和人民政府以及县委和县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指示县人民政府研究办理的事项;
(三)县委、县人民政府文件中明确规定需要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
(四)县人民政府重要会议需要贯彻落实的事项;
(五)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批示要求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
(六)县人民政府交办的需要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督查的事项;
(七)人民群众反映强烈、领导十分关注的问题;
(八)其他需要进行督促检查的重要事项。
第六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督查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社区管委会对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县人民政府会议决定事项及县人民政府领导批示的落实情况。对重要或久拖未决的事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在必要时与监察等有关部门组织联合督查,督促问题解决。县人民政府领导交办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有关部门办理的事项,承办单位一般应在接到交、转办通知后十日内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办理结果或落实情况,特殊紧急重大的事项,必须在规定时限内速办速结速反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适时通报督办情况,并将督办工作与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社区管委会的目标责任制挂钩。县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督促检查。
第十二章  公务活动制度
第六十七条  为保证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重要、重大问题,除县委、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社区管委会召开的会议及其他事务性活动。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社区管委会确需邀请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应事先向县人民政府行文,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从严控制、统筹安排。
第六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从事公务活动的新闻报道应从严把关。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或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县人民政府领导出席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或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社区管委会举办的会议和活动,下基层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等,需作新闻报道的,须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十三章  调查研究制度
第六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和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社区管委会的负责人,要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围绕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结合分管工作认真开展调查研究,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切实帮助基层和人民群众解决难点、热点问题,对一时解决不了的,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认真调查研究,积极寻找妥善的解决办法,如经调查研究仍无法解决的,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七十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在调查研究中,要尽量减少随行人员,简化接待程序,轻车简从。
第七十一条  县长、副县长下基层调查研究的时间,每年一般不少于2个月。调查研究需作宣传报道的,报道的内容应经领导审批同意。
第十四章  目标管理制度
第七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对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社区管委会实行目标管理。根据需要,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市驻昔单位也可纳入目标管理。
第七十三条  各目标责任部门要按照目标要求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改动。如因政策变化或其他客观原因需要调整的,由相关目标责任部门按程序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才能调整。县人民政府因工作需要临时纳入目标管理的重大事项,经编制补充目标后下达实施。
第七十四条  责任目标实行层层签订、逐级考核。考核按照统一的标准、方法、程序进行,各目标责任部门按照考核结果兑现奖惩。
第十五章  经费审批制度
第七十五条  财政预算内安排的专项经费,由县长或由县长委托财政局长审定或签批。财政部门按照签批的意见核拨。
第七十六条  部门征收的预算外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由县财政按照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办法统筹安排,由县长委托财政局长审批,从财政专户中拨付。
第七十七条  各类申请上级立项的项目,需要县级财政配套资金的,须经县长同意。
第七十八条  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使用,单个项目资金额度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由县长委托财政局长按照批文要求,严格把关审批,督促项目部门按程序实施;100万元以上的,由县长审批。
第十六章  纪律和作风
第七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八十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第八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八十二条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下列事项必须向县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一)制定和出台全县性的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
(二)各类专项经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安排和使用;
(三)涉及全县性的机构、编制、人事问题;
(四)国有资产处置和用国有资产提供担保;
(五)向省、市人民政府有关厅局报告的重大项目和重大事项;
(六)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问题。
第八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八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八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
第八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县人民政府组织或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定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新闻报道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十七条  副县长因事离开昔阳,应当在事前向县长报告,并把外出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县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昔外出,要先向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报告,同时应向县人民政府县长报告,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章   附则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县政府工作规程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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