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公安部《关于不得更改户口簿出生年月的通知》(公信传[1986]594号),《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和《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二、所需材料
1、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公安机关原始户籍资料或原始《出生医学证明》;
3、原始户籍资料登记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出生日期更改情况说明;
4、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三、不予办理出生日期登记
(一)组织、人社部门管理的干部,本人要求更改的;
(二)本人使用出生医学证明申报户口,后又提供登记有不同出生日期的出生医学证明,要求更改的;
(三)已经申请更正过一次出生日期,再次申请更正的;
(四)因重户,被依法注销虚假户口后,又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
(五)正在服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六)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四、工作流程
1、申请人填写《户籍登记四项变更更正申请表》一式两份,报派出所受理,户籍民警、责任区民警、所长审核签字;
2、报县公安局审核签字;
五、办理时限 19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