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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户籍登记姓名变更更正业务
发布时间 :2017-03-21 11:36:14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39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准予变更、更正姓名:

(一)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

(二)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三)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且其生(养)父母双方协商同意更改的;

(四)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或有辱人格的;

(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六)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误解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

(七)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与他人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八)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

(九)妇女原冠夫姓申请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

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不满16周岁的除外);

(二)学校或单位(社区、村委)出具的证明;

(三)父母亲单位或社区(村委)出具的证明(18周岁以上除外);

(四)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三、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一)正在服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二)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四、工作流程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供变更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按办理程序审批。

五、办理时限    19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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