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名称 |
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业务 |
办理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
申请条件 |
申领条件: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换领条件: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 补领条件: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的,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补领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补领居民身份证。 |
申请材料 |
户口本 |
办理程序 |
1、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核对户籍信息,进行人像和指纹采集。 2、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
办理时限 |
受理后60天取证 |
收费标准 |
首次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工本费每证20元,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每证40元。 |
收费依据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 |
办事地点 |
申领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 8:00-12:00 下午: 14:30-18:00 (夏季作息时间:3:00——6: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