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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批
发布时间 :2015-07-15 11:57:52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81  

 

 
一、事项名称
设立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批
二、设定依据
(1999)国务院261号令第12条
三、申请条件
    1、歌厅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舞厅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卡拉ok厅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设包厢的卡拉ok厅总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每个包厢面积不得少于6平方米; 
    2、场内亮度:舞厅不得低于4勒克司,歌厅、卡拉ok厅不得低于6勒克司,包厢亮度不得低于3勒克司,包厢必须有透明门窗; 
    3、歌舞厅扩声系统的声压级,正常使用应在96分贝以下。场外噪声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4、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灯光、音响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及文化部行业标准。 
四、办理材料
1、申请;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房屋租赁合同;
5、消防安全意见书;
6、文化经营单位申请登记审批书。
五、受理地点
    昔阳县政务大厅文化局窗口
六、办理时间
工作日办理
(夏季8:00—12:00,15:00—18:00)
(冬季8:00—12:00,14:30—18:00)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八、联系电话
0354-4133916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上报-----办结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需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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