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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大中专学生毕业生落户业务
发布时间 :2017-03-21 11:38:54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65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山西公安便民利民服务措施18条》等有等有关规定。

二、所需材料

1、 已办理就业手续的应届高校毕业生,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凭教育部门签发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毕业证书》、《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办理落户手续;已办理就业手续的非应届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和《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接收单位出具的接收公函办理落户手续。对录用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而未建立集体户的单位,可将户口落在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教育部门所属的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集体户上。 

2、  未就(创)业的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的,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原籍公安派出所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对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取得毕业证书的毕业生,可凭学校有关证明办理迁出、回原籍落户手续。属缓派期间的,可根据自愿原则,其户口可在学生集体户保留两年。缓派期结束后,仍未办理就业手续的,其户口应迁回原籍。 

3、对入学前未将户口迁入学校的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的,属应届高校毕业生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和接收单位出具的接收公函办理《户口迁移证》;属非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凭《毕业证书》、接收单位出具的接收公函和单位所在地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办理《户口迁移证》。 

三、工作流程

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

四、办理时限 

手续齐备 当场办理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办理单位  

落户地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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