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公安部《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公通字[1998]56号)和《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
二、所需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一方死亡等特殊情形的只提供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3、父母结婚证(非婚生的除外);
4、非婚生子女需提供居委会、村委会证明以及社区民警的调查报告。
注:1、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当事人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2、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所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申报出生登记时需提交国外或者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和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及国内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 子女和父母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旅行证等出境入境证件;
3、国外或者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不能保留在公安机关的,应当在原件上注明已申报出生登记。
4、所生子女属华侨身份的,还应当提交由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该子女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三、工作流程
新生婴儿出生一个月内,由其父亲或母亲或其他监护人持上述材料到新生婴儿拟落户地的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无《出生医学证明》及在国(境)外出生子女等特殊情况需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四、办理时限 手续齐备,当场办理。
无《出生医学证明》及在国(境)外出生子女等特殊情况需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的在19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办理单位
婴儿父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